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凱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416號、第29321號、第36139號、第36140號第36141號、第42170號、第43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凱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俊凱雖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3年7月3日起羈押3月,嗣本案經本院合議庭於同年7月2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此前另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徒刑期間自113年8月5日起至114年10月4日止,並自113年8月5日起,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執行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