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告 陳星同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 律師
何建毅 律師被告台灣萊默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慧娟 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 律師
劉秉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民國113年8月9日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