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0號原告 吳展維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
楊禹謙 律師被告銓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0樓之0兼法定代理人 巫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28日之金額為64,79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4,795元(計算式:1,000,000+64,795=1,064,795),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銓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240,000元部分,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4,795元(計算式:1,064,795+240,000=1,304,79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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