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34號原告 呂玟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張志成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724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856,004元+訴之聲明第2項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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