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倉租費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6號原告承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林維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倉租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7,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