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1號原告 王守玄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 林宜廷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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