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 顏文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柳又碧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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