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0號原告 何筱雯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 律師被告 詹宜勲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張宏銘 律師 林開福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江健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31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係本於票據而有所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庭第一庭法官徐奇川
法官林奕宏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