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投交簡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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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投交簡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投交簡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欽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7行關於「詎劉欽竟未下車處理」部分更正為「因趕赴上班,未對 魏佳如 實施救護或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警停留於現場等候處理」;證據部分補充「南投縣000000000道路00000000
00000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資料各2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欽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爰審酌被告於駕車致人受傷後,竟因趕赴上班,未對被害人魏佳如實施救護或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警停留於現場等候處理,使被害人陷於受害擴大與可能求償無門之險境,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有南投縣南投市調解委員會103年刑調字第63號調解書1份(偵卷第9頁)附卷可參,態度良好,再參酌被告年事已高,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檢察官請求從輕量刑,核屬妥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於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檢察官請求宣告緩刑亦屬妥適,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適用之法律:㈠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