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 張玉糸 被告 楊維聖
彭子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4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維聖及彭子宸被訴就原告 張玉系 部分之偽造文書等案件,業於民國103年4月25日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44號判決無罪,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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