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206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2206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5年10月24日│2,000,000元│96年10月24日│96年10月24日│486479│├──┼──────┼──────┼──────┼──────┼─────┤│002│95年10月25日│2,000,000元│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5日│486477│├──┼──────┼──────┼──────┼──────┼─────┤│003│95年10月25日│2,226,000元│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5日│486483│├──┼──────┼──────┼──────┼──────┼─────┤│004│95年10月25日│1,000,000元│96年11月10日│96年11月10日│486480│├──┼──────┼──────┼──────┼──────┼─────┤│005│95年10月25日│2,000,000元│96年10月24日│96年10月24日│486478│├──┼──────┼──────┼──────┼──────┼─────┤│006│95年10月25日│2,783,052元│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5日│486484│├──┼──────┼──────┼──────┼──────┼─────┤│007│95年10月25日│1,000,000元│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5日│486481│├──┼──────┼──────┼──────┼──────┼─────┤│008│95年10月25日│2,448,000元│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5日│486482│└──┴──────┴──────┴──────┴──────┴─────┘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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