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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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73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給付新台幣1500萬元之同一事件,業經本院核發98年度司促字第23696號支付命令,並經債務人乙○○提出異議在案,依法視為債權人起訴或聲請調解,現以98年度壢調字第166號事件繫屬本院調解中,兩造間之實體權義紛爭自應到庭於該調解或訴訟事件中謀求解決,始為正辦。請依法表明債權人何以就已繫屬於本院之同一事件重複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