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932號抗告人善米設計有限公司(原名燊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因98年度司票字第593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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