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8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張玲多 反訴被告即原告 楊秋玲 輔助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王安邦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是提起反訴,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得提起。
二、查本訴部分係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下午2時進行最後言詞辯論,並於同日下午2時7分已開庭完畢即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5頁),然反訴原告即被告於108年10月31日下午2時7分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同日下午2時30分過後至下午3時間始具狀提起本件反訴,有民事反訴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所示收狀時間可參(見本院卷第81頁),故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顯與上開規定有違,其反訴不合法,不應准許,自應駁回。又反訴原告之反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