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01號原告 龍胤阡 被告 吳志祥
祥瑞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洋錡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桃交簡字第11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張博鈞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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