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48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0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是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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