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259號原告沿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揮企業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121條、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其記載之被告地址為高雄市○○街○○○巷○○號,惟與被告長揮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之地址資料不符,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按,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若有錯誤,並應具狀更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關於被告長揮企業有限公司目前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地址,並提出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