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賭博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