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37號原告 林怡璇 被告 邱凡容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易字第12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徐右家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