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0年度虎簡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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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明
  訴訟代理人  林煜智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玖仟伍佰伍拾玖元,應繳裁
   判費肆仟叁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肆仟
   叁佰伍拾叁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哲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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