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0七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叁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叁拾捌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十二時三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中市○○路○段地下道,因違規跨越雙黃線
逆向駛入來車道,不慎與原告承保 詹東 原所有由訴外人 詹東昌 所駕保車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