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三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甲○○、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
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子參拾貳個、骰子叁粒、杯盤壹組,及賭資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1、被告乙○○、甲○○、丙○○等人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2、查獲之象棋子參拾貳個、骰子叁粒、杯盤壹組,及賭資新臺幣陸佰元等證物扣案
可稽,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