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0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617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惠芬書記官張懿中通譯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王文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王文萍前曾⑴於民國91年6月間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3年3月31日以92年度訴緝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於93年5月13日確定。⑵其又於91年
8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3年3月10日以92年度訴字第29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93年4月8日確定。⑶其又於91年4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3年12月3日以93年度訴字第51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4年
1月3日確定。上開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
1月21日以96年度聲字第1161號裁定就⑵及⑶案件應分別減為有期徒刑7月及3月又15日,與不應減刑之⑴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上揭案件接續執行後,於95年12月27日假釋出監,刑期至97年3月12日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
(二)王文萍前曾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1年6月
1日以91年度毒聲字第64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1年6月19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6月17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7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92年6月19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483號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2年7月31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236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2年12月9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12月9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1130號、92年度毒偵緝字第1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又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而經本院於100年2月25日以100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三)詎王文萍猶不知悔改,仍未戒斷毒癮,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及前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後,又另行起意,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年2月14日某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某處之住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中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其又另行起意,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上揭時地,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其 因另案毒品案件遭通緝,於100年2月15日5時2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處為警緝獲。經警將其同意後親採封緘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可待因陽性反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張懿中
法官楊惠芬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