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15號聲請人尚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琳 相對人 李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7日將對相對人之一切債權、擔保物權暨從屬權利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9年12月1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以掛號郵件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事實之通知,但因原址查無此人致原件退回,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民眾日報報紙公告、相對人戶籍謄本(以上皆影本)、債權讓與通知函暨退件信封正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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