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應予減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捌月││告├────┼──────┼──────┤│刑│不應減刑││││││││├─┴────┼──────┼──────┤│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自89年9月間│自89年9月間│││起至90年1月│起至90年1月│││11日晚上11│16日上午10│││時許止│時許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偵查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0年度毒偵字│90年度毒偵字│││第536號│第536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最││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0年度訴字第│90年度訴字第││實││417號│417號││審├────┼──────┼──────┤││判決日期│90年3月30日│90年3月30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確││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0年度訴字第│90年度訴字第││決││417號│417號││├────┼──────┼──────┤││確定日期│90年5月3日│90年5月3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