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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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緝字第四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現入獄服刑中,茲因聲請人符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該法第八條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定有明文,該條例並定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三七、一八六四號案件偵查起訴,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緝字第四四號案件審理期間,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新院雲刑忠緝字第五八號通緝,而於九十六年九月五日始緝獲歸案,嗣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緝字第四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查,足見聲請人係於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故依前揭法條規定,不得減刑,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