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明良上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25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96年8月31日入監執行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年10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
3年6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