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何雲上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0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9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2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罪於96年5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4年1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9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