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87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文鵬 債務人 黃子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計算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利息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貳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國外交易授權費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