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1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莉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債務人王莉雅之正確送達地址。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莉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