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王慧恩 被告 陳薪睿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佳容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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