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2號原告 潘玉真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05年度救字第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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