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游正宣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被告 陳啟源
陳昭宏
參加人 陳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訴部分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本訴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聲明請求拆屋後返還土地部分(面積89.81平方公尺,如卷附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價額,參酌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5,164元(計算式:公告現值4,400元/平方公尺×89.81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因原告起訴時尚不知上開測量結果及占用面積,先暫繳裁判費52,678元,有溢繳48,378元之裁判費(計算式:52,678元-4,300元=48,378元)。從而本訴部分溢繳裁判費(本裁定僅針對裁判費數額,不及其餘訴訟費用),本院依原告聲請,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