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90號上訴人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東南公司、正泰公司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30,730,895元、29,583,31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3,768元、408,58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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