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443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廖大鵬律師
林建平 律師 林大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孝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丁○○
9號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思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4年8月1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丁○○等四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洗錢防制法、常業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5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8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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