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簡字第6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674號上訴人甲○○即原告樓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縣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本院94年度簡字第6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30日本院94年度簡字第6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第二庭法官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