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45號

原告 陳世明

陳永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

被告 陳永昇

彭梅甘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益

楊宗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陳淑緞 」記載,應全部更正為「 林淑緞 」。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2頁第23行、25行關於「陳永昇」記載,應更正為「陳世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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