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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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81號
原   告  方崇信
上列原告與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歷審裁判

  •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 湖簡 字第 281 號裁定(110.03.12)[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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