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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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235號
原   告  鍾貴豐
上列原告與 張耿華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歷審裁判

  • 內湖簡易庭 110 年度 湖小 字第 235 號裁定(110.03.1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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