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55號
原   告 從天慶
被   告  潘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下午4時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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