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55號
原 告 從天慶
被 告 潘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下午4時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55號
原 告 從天慶
被 告 潘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下午4時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