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8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執聲沒字第七0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所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戶籍地址、居所通知具保人乙○○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均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該署送達證書三份、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板檢榮 丙九十四執五四三五字第六九九九六號通知、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板檢榮丙九十四執五四三五字第八五四九四號通知各一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二份、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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