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再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111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4樓民之家第二隊)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73號,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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