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2公克;空包裝重
0.27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調科壹字第220019753號)在卷可稽,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公克)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初步鑑定,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試紙照片1張附卷可證,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此部份之聲請為正當,依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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