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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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家訴字第32號原告 邱吳瑜玉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複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被告 邱俊
邱建 仁邱 琡雅 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邱俊榮 被告 邱美榕 訴訟代理人 宋金比 律師被告 邱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之被繼承人 邱大祐 所遺之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所示。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參元,被告各負擔新臺幣柒仟柒佰參拾柒元,原告負擔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邱久玲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繼承人邱大祐(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即原告之夫於民國97年2月24日死亡,因長子 邱文炫 (00年00月00日生,39年7月6日死亡)、次子 邱元德 (00年0月00日生,54年8月2日死亡)絕嗣,故其遺產應由原告與被告即三男邱俊榮、四男 邱俊元 、五男 邱建仁 、長女邱美榕、次女邱久玲、三女 邱琡雅 共同繼承,應繼分各七分之一。
㈡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附表二之遺產,經兩造協議以附表三之
遺產抵銷遺產稅,原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附表四之遺產,附表五之遺產已經協議分割辦理分別共有完畢,均不再列入應分割之遺產範圍內,僅餘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債權及投資尚未辦理分割。又兩造就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且無法以協議方法予以分割,爰依法請求依兩造應繼分各七分之一之比例分割上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所示。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㈠被告邱俊元、邱建仁、邱琡雅、邱俊榮、邱美榕則以:同意依原告之分割方案。
㈡被告邱久玲則以:其餘共有人達成協議簽認之分割方案,被告即同意。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繼承人邱大祐(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即原告之夫於97年2月24日死亡,因長子邱文炫(00年00月00日生,39年7月6日死亡)、次子邱元德(00年0月00日生,54年8月2日死亡)絕嗣,其遺產應由原告與被告即三男邱俊榮、四男邱俊元、五男邱建仁、長女邱美榕、次女邱久玲、三女邱琡雅共同繼承,應繼分各七分之一。
㈡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附表二之遺產,經兩造協議以附表三之
遺產抵銷遺產稅,原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附表四之遺產,附表五之遺產已經協議分割辦理分別共有完畢,均不再列入應分割之遺產範圍內,僅餘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辦理分割。
㈢兩造就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且無法以協議方法予以分割。
㈣尚未分割遺產之價值,兩造同意以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之價值來計算價額。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邱大祐之繼承人,應繼分各七分之一,應就附表一尚未分割之遺產分配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邱大祐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邱文炫及邱元德除戶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函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4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實在。從而,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561號判例、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參照)。經查:
⒈兩造對於各項尚未分割遺產之價值計37,560,678元,同意依
遺產稅國稅局課稅證明書所載價額及原告主張分割方案為分配,茲就本件遺產之分割方式析述如下(均新臺幣,元):
⑴原告分得遺產價值:
①編號1,分得1/2,8,779,572×1/2=4,389,786。
②編號6,分得1/4,918,500×1/4=229,625。
③編號8,分得1/5,324,500×1/5=64,900。
④編號9,分得3/5,159,500×3/5=95,700。
⑤編號11,分得1/2,431,500×1/2=215,750。
⑥編號12,分得1/2,401,600×1/2=200,800。
⑦編號14,分得169,250。
⑧合計5,365,811。
⑵被告邱俊榮分得遺產價值:
①編號2,分得1/2,4,169,000×1/2=2,084,500。
②編號6,分得1/4,918,500×1/4=229,625。
③編號7,分得1/3,5,544,000×1/3=1,848,000。
④編號8,分得1/5,324,500×1/5=64,900。
⑤編號14,分得779。
⑥編號15,全部,819,262。
⑦編號16,全部,318,745。
⑧合計5,365,811。
⑶被告邱俊元分得遺產價值:
①編號3,分得1/2,7,263,666×1/2=3,631,833。
②編號4,分得1/5,3,630,000×1/5=726,000。
③編號8,分得1/5,324,500×1/5=64,900。
④編號10,分得1/8,1,501,500×1/4=375,375。
⑤編號13,分得273,392。
⑥編號14,分得209,329。
⑦編號18,分得1/2,169,964×1/2=84,982。
⑧合計5,365,811。
⑷被告邱建仁分的遺產價值:
①編號3,分得1/2,7,263,666×1/2=3,631,833。
②編號4,分得1/5,3,630,000×1/5=726,000。
③編號10,分得1/8,1,501,500×1/4=375,375。
④編號13,分得338,292。
⑤編號14,分得209,329。
⑥編號18,分得1/2,169,964×1/2=84,982。
⑦合計5,365,811。
⑸被告邱美榕分得遺產價值:
①編號1,分得1/2,8,779,572×1/2=4,389,786。
②編號4,分得1/10,3,630,000×1/10=363,000。
③編號11,分得1/2,431,500×1/2=215,750。
④編號12,分得1/2,401,600×1/2=200,800。
⑤編號14,分得196,474。
⑥編號17,分得全部,1。
⑦合計5,365,811。
⑹被告邱久玲分得遺產價值:
①編號2,分得1/2,4,169,000×1/2=2,084,500。
②編號4,分得1/5,3,630,000×1/5=726,000。
③編號6,分得1/4,918,500×1/4=229,625。
④編號7,分得1/3,5,544,000×1/3=1,848,000。
⑤編號8,分得1/5,324,500×1/5=64,900。
⑥編號9,分得1/5,159,500×1/5=31,900。
⑦編號10,分得1/8,1,501,500×1/4=375,375。
⑧編號14,分得5,511。
⑨合計5,365,811。
⑺被告邱琡雅分得遺產價值:
①編號4,分得3/10,3,630,000×3/10=1,089,000。
②編號5,全部,929,368。
③編號6,分得1/4,918,500×1/4=229,625。
④編號7,分得1/3,5,544,000×1/3=1,848,000。
⑤編號8,分得1/5,324,500×1/5=64,900。
⑥編號9,分得1/5,159,500×1/5=31,900。
⑦編號10,分得1/8,1,501,500×1/4=375,375。
⑧編號13,分得588,316。
⑨編號14,分得209,328。
⑩合計5,365,812。
⒉本院斟酌依原告所提之分割方式,各繼承人所分得遺產價值
相當,且被告邱俊元、邱建仁、邱琡雅、邱俊榮、邱美榕均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而無再為找補之必要;又被告邱久玲亦表示其他六位繼承人書面同意的任何協議,其亦無異議,故被告邱久玲亦應視為同意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法,堪認原告所提之分割方式對於兩造堪認公平合理,是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應為可採。
㈣從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依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方法分割。
㈤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由兩造按應繼分各
約七分之一之比例負擔,即原告負擔7,741元,被告各負擔7,737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1條第2款、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隆慶附表一:尚未分割之遺產及其分割方法┌──┬──┬──────┬──┬────┬──┬──────┬──────────┐│編號│種類│遺產明細│地目│面積、│應有│財產價值│分割方法││││││數量│部分│(新臺幣)│││││││││││├──┼──┼──────┼──┼────┼──┼──────┼──────────┤│1│土地│臺南市中西區│建│186㎡│全部│8,779,572元│由原告與被告邱美榕按││││本 段三 小段│││││應有部分各2分之1保持││││148地號│││││共有│├──┼──┼──────┼──┼────┼──┼──────┼──────────┤│2│土地│臺南縣歸仁鄉│田│758㎡│全部│4,169,000元│由被告邱俊榮、邱久玲││││媽祖廟 段三小 │││││按應有部分各2分之1保││││段1263地號│││││持共有│├──┼──┼──────┼──┼────┼──┼──────┼──────────┤│3│土地│臺南縣歸仁鄉│田│1981㎡│全部│7,263,666元│由被告邱建仁、邱俊元││││碼祖廟段三小│││││按應有部分各2分之1保││││段1264地號│││││持共有│├──┼──┼──────┼──┼────┼──┼──────┼──────────┤│4│土地│臺南縣歸仁鄉│田│660㎡│全部│3,630,000元│由被告邱建仁、邱俊元││││媽祖廟段三小│││││、邱久玲按應有部分各││││段1265地號│││││5分之1、被告邱琡雅按│││││││││應有部分10分之3、被│││││││││告邱美榕按應有部分10│││││││││分之1保持共有│├──┼──┼──────┼──┼────┼──┼──────┼──────────┤│5│土地│臺南縣歸仁鄉│田│472㎡│358/│929,368元│由被告邱琡雅取得││││媽祖廟段三小│││1000││││││段1439之1地│││││││││號│││││││││││││││├──┼──┼──────┼──┼────┼──┼──────┼──────────┤│6│土地│臺南縣○○鄉○道│167㎡│全部│918,500元│由原告與被告邱俊榮、││││媽祖廟段三小│││││邱久玲、邱琡雅按應有││││段1368地號│││││部分各4分之1保持共有│├──┼──┼──────┼──┼────┼──┼──────┼──────────┤│7│土地│臺南縣○○鄉○道│1008㎡│全部│5,544,000元│由被告邱俊榮、邱久玲││││媽祖廟段三小│││││、邱琡雅按應有部分各││││段1369地號│││││3分之1保持共有│├──┼──┼──────┼──┼────┼──┼──────┼──────────┤│8│土地│臺南縣○○鄉○道│59㎡│全部│324,500元│由原告與被告邱俊榮、││││媽祖廟段三小│││││邱久玲、邱琡雅、邱俊││││段1371地號│││││元按應有部分各5分之1│││││││││保持共有│├──┼──┼──────┼──┼────┼──┼──────┼──────────┤│9│土地│臺南縣○○鄉○道│29㎡│全部│159,500元│由原告按應有部分5分││││媽祖廟段三小│││││之3與被告邱久玲、邱││││段1372地號│││││琡雅按應有部分各5分│││││││││之1保持共有│├──┼──┼──────┼──┼────┼──┼──────┼──────────┤│10│土地│臺南縣○○鄉○道│546㎡│全部│1,501,500元│由被告邱建仁、邱俊元││││媽祖廟段三小│││││、邱久玲、邱琡雅按應││││段1376地號│││││有部分各4分之1保持共│││││││││有│├──┼──┼──────┼──┼────┼──┼──────┼──────────┤│11│房屋│臺南市中西區││272㎡,│全部│431,500元│由原告與被告邱美榕按││││民權路二段│││││應有部分各2分之1保持││││199號(建號│││││共有││││116號、坐落│││││││││編號1土地)││││││├──┼──┼──────┼──┼────┼──┼──────┼──────────┤│12│房屋│臺南市中西區││163.11㎡│全部│401,600元│由原告與被告邱美榕按││││民權路二段│││││應有部分各2分之1保持││││199號(建號│││││共有││││195號、坐落│││││││││編號1土地)││││││├──┼──┼──────┼──┼────┼──┼──────┼──────────┤│13│債權│臺灣立川實業││││1,200,000元│由被告邱建仁分得││││股份有限公司│││││338,292元、邱俊元分│││││││││得273,392元、邱琡雅│││││││││分得588,316元│├──┼──┼──────┼──┼────┼──┼──────┼──────────┤│14│債權│ 邱氏 綜合股份││││1,000,000元│由原告分得169,250元││││有限公司│││││、被告邱美榕分得│││││││││196,474元、被告邱建│││││││││仁、邱俊元各分得│││││││││209,329元、邱俊榮分│││││││││得779元、邱久玲分得│││││││││5,511元、邱琡雅分得│││││││││209,328元│├──┼──┼──────┼──┼────┼──┼──────┼──────────┤│15│投資│ 正琳 貿易有限││││819,262元│由被告邱俊榮取得││││公司│││││││││││││││├──┼──┼──────┼──┼────┼──┼──────┼──────────┤│16│投資│ 金永裕 行││││318,745元│由被告邱俊榮取得│├──┼──┼──────┼──┼────┼──┼──────┼──────────┤│17│投資│臺灣立川實業││345股││1元│由被告邱美榕取得││││股份有限公司││││││├──┼──┼──────┼──┼────┼──┼──────┼──────────┤│18│投資│邱氏綜合股份││100股││169,964元│由被告邱建仁、邱俊元││││有限公司│││││各分得50股│└──┴──┴──────┴──┴────┴──┴──────┴──────────┘附表二: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全部遺產┌──┬──┬──────────────┬──────┬────┐│編號│種類│遺產明細│數量│持分│├──┼──┼──────────────┼──────┼────┤│1│土地│臺南市○區○○段○○○○號│65㎡│全部│├──┼──┼──────────────┼──────┼────┤│2│土地│臺南市○區○○段○○○○號│37㎡│全部│├──┼──┼──────────────┼──────┼────┤│3│土地│臺南市○區○○段○○○○號│9㎡│全部│├──┼──┼──────────────┼──────┼────┤│4│土地│臺南市○區○○段○○○○號│9㎡│全部│├──┼──┼──────────────┼──────┼────┤│5│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0㎡│全部│├──┼──┼──────────────┼──────┼────┤│6│土地│臺南市○區○○段○○○○號│9㎡│全部│├──┼──┼──────────────┼──────┼────┤│7│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0㎡│全部│├──┼──┼──────────────┼──────┼────┤│8│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0㎡│全部│├──┼──┼──────────────┼──────┼────┤│9│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1㎡│全部│├──┼──┼──────────────┼──────┼────┤│10│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1㎡│全部│├──┼──┼──────────────┼──────┼────┤│11│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852.20㎡│全部│├──┼──┼──────────────┼──────┼────┤│12│土地│臺南市○○區○○段○○○○號│244.82㎡│全部│├──┼──┼──────────────┼──────┼────┤│13│土地│臺南市○○區○○段○○○○號│546.05㎡│全部│├──┼──┼──────────────┼──────┼────┤│14│土地│臺南市○○區○○段298之1地號│219.40㎡│全部│├──┼──┼──────────────┼──────┼────┤│15│土地│臺南市○○區○○段298之2地號│162.97㎡│全部│├──┼──┼──────────────┼──────┼────┤│16│土地│臺南市○○區○○段○○○○號│384.15㎡│全部│├──┼──┼──────────────┼──────┼────┤│17│土地│臺南市○○區○○段299之1地號│55.01㎡│全部│├──┼──┼──────────────┼──────┼────┤│18│土地│臺南市○○區○○段299之2地號│80.08㎡│全部│├──┼──┼──────────────┼──────┼────┤│19│土地│臺南市○○區○○段○○○○號│787.56㎡│全部│├──┼──┼──────────────┼──────┼────┤│20│土地│臺南市○○區○○段○○○○號│204.11㎡│全部│├──┼──┼──────────────┼──────┼────┤│21│土地│臺南市○○區○○段○○○○號│2718.61㎡│全部│├──┼──┼──────────────┼──────┼────┤│22│土地│臺南市○○區○○段325之1地號│486.16㎡│全部│├──┼──┼──────────────┼──────┼────┤│23│土地│臺南市○○區○○段325之2地號│672.45㎡│全部│├──┼──┼──────────────┼──────┼────┤│24│土地│臺南市○○區○段3小段148地號│186㎡│全部│├──┼──┼──────────────┼──────┼────┤│25│土地│臺南縣○○鄉○○○段3小段│758㎡│全部││││1263地號│││├──┼──┼──────────────┼──────┼────┤│26│土地│臺南縣○○鄉○○○段3小段│1981㎡│全部││││1264地號│││├──┼──┼──────────────┼──────┼────┤│27│土地│臺南縣○○鄉○○○段3小段│660㎡│全部││││1265地號│││├──┼──┼──────────────┼──────┼────┤│28│土地│臺南縣○○鄉○○○段3小段│472㎡│358/1000││││1439之1地號│││├──┼──┼──────────────┼──────┼────┤│29│土地│臺南縣○○鄉○○○段3小段│40㎡│全部││││1362地號│││├──┼──┼──────────────┼──────┼────┤│30│土地│臺南縣○○鄉○○○段3小段│167㎡│全部││││1368地號│││├──┼──┼──────────────┼──────┼────┤│31│土地│臺南縣○○鄉○○○段3小段│1008㎡│全部││││1369地號│││├──┼──┼──────────────┼──────┼────┤│32│土地│臺南縣○○鄉○○○段3小段│59㎡│全部││││1371地號│││├──┼──┼──────────────┼──────┼────┤│33│土地│臺南縣○○鄉○○○段3小段│29㎡│全部││││1372地號│││├──┼──┼──────────────┼──────┼────┤│34│土地│臺南縣○○鄉○○○段3小段│546㎡│全部││││1376地號│││├──┼──┼──────────────┼──────┼────┤│35│房屋│臺南市○○路○段○○○號(建號│272㎡│全部││││116號)│││├──┼──┼──────────────┼──────┼────┤│36│房屋│臺南市○○路○段○○○號(建號│163.11㎡│全部││││195號)│││├──┼──┼──────────────┼──────┼────┤│37│存款│彰化銀行臺南分行(日幣)│1,189,000元│全部│├──┼──┼──────────────┼──────┼────┤│38│存款│彰化銀行臺南分行│41,190元││├──┼──┼──────────────┼──────┼────┤│39│存款│彰化銀行臺南分行│17,943元││├──┼──┼──────────────┼──────┼────┤│40│存款│臺新銀行永福分行│22,594元││├──┼──┼──────────────┼──────┼────┤│41│存款│郵局│12,333元││├──┼──┼──────────────┼──────┼────┤│42│存款│彰化銀行臺南分行│7,345元││├──┼──┼──────────────┼──────┼────┤│43│存款│彰化銀行臺南分行│1,007元││├──┼──┼──────────────┼──────┼────┤│44│存款│彰化銀行臺南分行│4,004元││├──┼──┼──────────────┼──────┼────┤│45│債權│臺灣立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元││├──┼──┼──────────────┼──────┼────┤│46│債權│邱氏綜合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元││├──┼──┼──────────────┼──────┼────┤│47│投資│正琳貿易有限公司│819,262元││├──┼──┼──────────────┼──────┼────┤│48│投資│金永裕行│318,745元││├──┼──┼──────────────┼──────┼────┤│49│投資│臺灣立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45股││├──┼──┼──────────────┼──────┼────┤│50│投資│邱氏綜合股份有限公司│100股││└──┴──┴──────────────┴──────┴────┘附表三:抵繳遺產稅之遺產┌──┬──┬─────────────┬──────┬────┐│編號│種類│財產明細│數量│持分│├──┼──┼─────────────┼──────┼────┤│1│土地│臺南市○區○○段○○○○號│65㎡│全部│├──┼──┼─────────────┼──────┼────┤│2│土地│臺南市○區○○段○○○○號│37㎡│全部│├──┼──┼─────────────┼──────┼────┤│3│土地│臺南市○區○○段○○○○號│9㎡│全部│├──┼──┼─────────────┼──────┼────┤│4│土地│臺南市○區○○段○○○○號│9㎡│全部│├──┼──┼─────────────┼──────┼────┤│5│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0㎡│全部│├──┼──┼─────────────┼──────┼────┤│6│土地│臺南市○區○○段○○○○號│9㎡│全部│├──┼──┼─────────────┼──────┼────┤│7│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0㎡│454/1000│├──┼──┼─────────────┼──────┼────┤│8│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0㎡│全部│├──┼──┼─────────────┼──────┼────┤│9│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1㎡│全部│├──┼──┼─────────────┼──────┼────┤│10│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1㎡│全部│├──┼──┼─────────────┼──────┼────┤│11│存款│彰化銀行臺南分行(日幣)│1,189,000元│全部│├──┼──┼─────────────┼──────┼────┤│12│存款│彰化銀行臺南分行│41,190元│全部│├──┼──┼─────────────┼──────┼────┤│13│存款│彰化銀行臺南分行│17,943元│全部│├──┼──┼─────────────┼──────┼────┤│14│存款│台新銀行永福分行│22,594元│全部│├──┼──┼─────────────┼──────┼────┤│15│存款│郵局00000000000000│12,333元│全部│├──┼──┼─────────────┼──────┼────┤│16│存款│彰化銀行臺南分行│7,345元│全部│├──┼──┼─────────────┼──────┼────┤│17│存款│彰化銀行臺南分行│1,007元│全部│├──┼──┼─────────────┼──────┼────┤│18│存款│彰化銀行臺南分行│4,007元│全部│└──┴──┴─────────────┴──────┴────┘附表四:原告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取得之遺產┌──┬──┬─────────────┬──────┬────┐│編號│種類│遺產明細│數量│持分│├──┼──┼─────────────┼──────┼────┤│1│土地│臺南縣○○鄉○○○段3小段│40㎡│全部││││1362地號│││├──┼──┼─────────────┼──────┼────┤│2│土地│臺南縣○○鄉○○○段3小段│546㎡│2分之1││││1376地號│││└──┴──┴─────────────┴──────┴────┘附表五:已協議分割辦理登記為分別共有之遺產┌──┬──┬──────────────┬──────┬────┐│編號│種類│遺產明細│數量│持分│├──┼──┼──────────────┼──────┼────┤│1│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0㎡│565/1000│├──┼──┼──────────────┼──────┼────┤│2│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852.20㎡│全部│├──┼──┼──────────────┼──────┼────┤│3│土地│臺南市○○區○○段○○○○號│244.82㎡│全部│├──┼──┼──────────────┼──────┼────┤│4│土地│臺南市○○區○○段○○○○號│546.05㎡│全部│├──┼──┼──────────────┼──────┼────┤│5│土地│臺南市○○區○○段298之1地號│219.40㎡│全部│├──┼──┼──────────────┼──────┼────┤│6│土地│臺南市○○區○○段298之2地號│162.97㎡│全部│├──┼──┼──────────────┼──────┼────┤│7│土地│臺南市○○區○○段○○○○號│384.15㎡│全部│├──┼──┼──────────────┼──────┼────┤│8│土地│臺南市○○區○○段299之1地號│55.01㎡│全部│├──┼──┼──────────────┼──────┼────┤│9│土地│臺南市○○區○○段299之2地號│80.08㎡│全部│├──┼──┼──────────────┼──────┼────┤│10│土地│臺南市○○區○○段○○○○號│787.56㎡│全部│├──┼──┼──────────────┼──────┼────┤│11│土地│臺南市○○區○○段○○○○號│204.11㎡│全部│├──┼──┼──────────────┼──────┼────┤│12│土地│臺南市○○區○○段○○○○號│2718.61㎡│全部│├──┼──┼──────────────┼──────┼────┤│13│土地│臺南市○○區○○段325之1地號│486.16㎡│全部│├──┼──┼──────────────┼──────┼────┤│14│土地│臺南市○○區○○段325之2地號│672.4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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