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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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等二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提債務人游錦綢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向被繼承人游錦綢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