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司調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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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東益 (原名 謝萬火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
限公司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東益(原名謝萬火)尚欠聲請
人新台幣497,404元及利息未清償。相對人謝東益(原名謝
萬火)之被繼承人將其所有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相對人台灣
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謝東益(原名謝萬火)因判決
繼承登記為所有權人。依登記謄本可知,抵押權設定時間已
超過20年,一般常理應已清償債務,僅未為塗銷抵押權,為
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日函請相對人就
本件聲請調解之內容陳報意見,然相對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
限公司具狀表示不予出庭調解等語,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
件調解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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