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97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仁裕
住同上
債 務 人 上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羅金貴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1
債 務 人 許已諾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三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羅金貴之勞保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羅金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羅金貴現對於第三人上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中山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民 國114年4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