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李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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