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簡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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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朴簡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朴簡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鄭玉綉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鄭玉綉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現場翻拍照片2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鄭玉綉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內,連續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之穢語當場辱罵告訴人 蔡陳青花 ,係基於同一公然侮辱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侵害告訴人一法益,只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與告訴人間紛爭,而以不堪之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侵害告訴人之社會之人格權,又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亦有對告訴人為公然侮辱犯行,並經本院以108年度朴簡字第65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卷可佐,被告顯未因前案而反省自身,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而本案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見朴簡卷第15頁本院民國111年10月5日公務電話紀錄),及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職業、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被告「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朴子 簡易庭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60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張鄭玉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26日7時35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蔡陳青花住處大門前方路上,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公然接續以閩南語「抓去給人家幹」、「不要臉的女人」、「妳討客兄討成這樣」、「骯髒」、「生殖器還沒插下去就唉唉叫,唉呦我會死啦,幹完妳在爽」、「妳骯髒骯髒骯髒,胎歌」、「客兄一直討」、「到現在還在討」、「屁股向前面,骯髒妳不像樣也不漂亮,妳沒有人要幹妳啦」、「是有把妳幹到喉嚨底喔,不然妳怎麼會死」、「妳都四處拐人,你已經沒用了啦」、「妳討客兄討成這樣還爭辯沒有,消機掰」、「唉呦髒女人、厚臉皮、骯髒貨」、「妳不要臉的女人,妳骯髒討客兄,妳賊仔貨」等穢語辱罵蔡陳青花,足以貶損蔡陳青花之名譽。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張鄭玉綉之供述:坦承犯行。
(二)告訴人蔡陳青花之指訴。
(三)卷附現場錄音錄影光碟1片、譯文1份、翻拍照片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