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六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六簡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晚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晚情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奇異顆伍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淳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